商务部对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
24 Jun,2024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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